房屋中介的地区性规定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12-15 10:01) 点击:405 |
房屋中介的地区性规定 【目录】 深圳房屋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青岛房屋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上海房屋中介规定 北京房屋中介费规定 【正文内容】 深圳房屋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点击阅读全文 青岛房屋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点击阅读全文 上海房屋中介规定 一、权籍调查 1、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 2、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登记成交价的1% 二、使用状况调查 1、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 2、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三、行情调查 1、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 2、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 >>>点击阅读全文 北京房屋中介费规定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7】第398号),房屋对房屋买卖交易收取的中介费应按成交价格总额分档累进计收: 房屋交易价格在500万元以下的,按2.5%收取; 房屋交易价格在501-2000万元的,按2%收取; 房屋交易价格在2001-5000万元的,按1.5%收取; 房屋交易价格在5001-10000万元的,按1%收取; 房屋交易价格在10001万元以上的,按0.5%收取。 实行独家代理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8%。 此外,京价(房)字【1997】第398号文还提出房屋中介应除应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并对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之外,还规定因中介服务机构主观故意服务失实、违法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或者有欺诈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为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二[2002]1127号),非因房屋中介的原因导致中介服务事项未完成或部分完成的,房屋中介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已经发生的必要费用,但应在房屋中介合同中载明。 >>>点击阅读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