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中介费规定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12-15 09:55) 点击:441 |
北京房屋中介费规定 本文主要是介绍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对房屋中介服务的相关规定,其中包括房屋中介费的计算标准等。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7】第398号),房屋对房屋买卖交易收取的中介费应按成交价格总额分档累进计收: 房屋交易价格在500万元以下的,按2.5%收取; 房屋交易价格在501-2000万元的,按2%收取; 房屋交易价格在2001-5000万元的,按1.5%收取; 房屋交易价格在5001-10000万元的,按1%收取; 房屋交易价格在10001万元以上的,按0.5%收取。 实行独家代理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8%。 此外,京价(房)字【1997】第398号文还提出房屋中介应除应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并对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之外,还规定因中介服务机构主观故意服务失实、违法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或者有欺诈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为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二[2002]1127号),非因房屋中介的原因导致中介服务事项未完成或部分完成的,房屋中介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已经发生的必要费用,但应在房屋中介合同中载明。 如果中介合同没有明确写,房屋中介只能收取已经发生的必要费用而非全部费用,即便中介服务的未完成是非房屋中介造成的根据《北京市关于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二【2002】1128号),在二手房交易时,房屋中介应当明确标明房屋售价或售价范围、各项税费标准、佣金标准及支付责任方。 |